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簡上附民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58號原告 潘永歷 被告 鄭律其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簡上字第16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然前開刑事案件,因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即民國111年11月24日撤回上訴而告確定,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景宜
法官陳柏榮法官王麗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晉瑋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