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32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李佳臻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上午10時50分於本院第13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昭筠
法官謝茵絜
法官施吟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