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限制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04號原告 洪宏輝 訴訟代理人 陳正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明宗 間請求塗銷限制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權利範圍各1/5,依本院民國73年9月24日79年度民執全簡字第1133號函,債務人 洪英雄 之查封登記予以塗銷,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77,609元(計算式:前開568地號土地面積69.16㎡×公告現值219,000元/㎡×權利範圍1/5+前開571地號土地面積35.97㎡×公告現值215,235元/㎡×權利範圍1/5=4,577,60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6,34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品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書記官邱雅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