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易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671號上訴人品臻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簡宏明 律師被上訴人立穩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 律師複代理人 黃淑怡 律師
陳佑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6年12月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王淇梓法官呂淑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書記官明祖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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