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425號
原   告 燁昌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錡永吉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勝馳實業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7831號),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3,235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3,7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5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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