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簡字第162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店簡字第1628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被   告  彭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09年1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肆萬伍仟玖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
示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被告於民國89年4月間向訴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
司申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迄至93年11
月間止,尚積欠新臺幣(下同)509,31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未清償,嗣由原告受讓取得本件債權。原告減縮請求被
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附表:
┌─┬────┬─────┬──────────────┐
│編│項目│債權本金│利息│
│號││(新臺幣)├───┬──────────┤
││││年利率│起迄日│
├─┼────┼─────┼───┼──────────┤
│1│信用卡│289,360元│15%│自民國93年12月25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
││││14.99%│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書記官黃聖筑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
合計5,5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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