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14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14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21432號債權人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榮治 債務人 林町遺 債務人 陳明旭 債務人 陳文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肆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三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另按日給付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民事庭法官洪有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林天化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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