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勞簡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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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勞簡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簡上字第5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葉美利 律師被上訴人連海船舶裝卸承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平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因上訴人溢繳上訴費用,本院為依職權返還溢繳之第二審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返還上訴人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伍萬陸仟伍佰壹拾貳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之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明定。此規定於民事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程序亦有適用,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63條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請求給付薪資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220,1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用為3,645元,而上訴人於提起本件上訴時,係繳納60,157元,而溢繳訴訟費用56,512元,茲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63條、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民事鳳山分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許政賢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書記官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