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家救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救字第81號聲請人甲○○
之4相對人乙○○上當事人間確認婚姻成立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乙○○間於民國(下同)94年5月24日離婚無效之確認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以為釋明,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財產歸戶資料,亦查與聲請人提出之上揭資料相同,是依上開資料清單顯示,聲請人95年度所得僅新臺幣3809元,名下並無任何財產歸屬,是聲請人所得已難維持正常生活,已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實,且依聲請人起訴狀所附兩願離婚協議書及離婚登記申請書之記載,亦難認聲請人顯無勝訴之望,參諸前揭規定,本件應准予訴訟救助。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智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書記官蘇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