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60號原告義祥加油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嘉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雅蓮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062號),被告已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4萬41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5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應補繳10萬52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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