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1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1183號聲明人 郭曉蓁
郭曉霖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 郭顏秋梅 (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路00號)之長子 郭永福 、次子 郭信民 分別於56年12月13日及61年12月22日死亡;被繼承人之三子 郭坤城 、四子 郭金城 及長女 郭素珍 則均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且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有本院案件索引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又聲明人郭曉蓁、郭曉霖為被繼承人之孫子女,且本件已無親等在前之子輩繼承人,渠等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郭顏秋梅於111年4月16日死亡,渠等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郭顏秋梅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
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郭顏秋梅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