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59號原告 梁高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禾健康蔬果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司促字第3092號),惟被告已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萬29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90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940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將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