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55號原告 孚濟堂
陳建男 陳祿霖 郭德華 莊誠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 巫金德 即宏信工程行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茲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以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先位聲明第一項:「被告應修補系爭建物所有之瑕疵」。預估修補瑕疵所需費用多少?
二、先位聲明:第二項,主張因被告工程瑕疵,致原告無法依原訂時程遷廟、提供信徒參拜及祭祀等活動受有300萬元之損害,提供更多證據。
三、提出寺廟「孚濟堂」(彰化縣埔鹽鄉番金路)登記、設立章程及主任管理委員..等資料。原告為何包括自然人?
四、備位聲明:第一項回復到未施作狀況之所需費用多少?有否包括第二項之1000萬元?
五、查報被告「宏信工程行」之營業登記資料(獨立或合夥?)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