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54號原告 劉忠原 訴訟代理人 黃建閔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景茹 、 徐柏松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