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99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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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9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299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三六五七號),嗣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補充記載被告甲○○係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二日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外,餘均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八、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
三、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0月0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郭書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0月05日
書記官陳美虹附錄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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