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1656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16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簡字第165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乙○○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八年度速偵字第五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丙○○、乙○○、甲○○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均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丙○○、乙○○、甲○○與 方財旺 (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另案偵查中)共同基於營利之意圖,自民國98年2月中旬起,提供渠等位於臺北縣新店市○○路○○○號4樓住處,接連聚集不特定賭客參與「六合彩」賭博,賭博方式係以「2星」每注賭金為新臺幣(以下同)73元、「3星」每注賭金為63元、「4星」每注賭金為53元,由丙○○、乙○○、甲○○收取賭客下注之號碼後,傳真予方財旺,並由賭客則以核對與香港六合彩開獎號碼是否相符,決定輸贏,凡對中號碼者,「2星」每注可得彩金5,700元、「3星」可得彩金5萬7,000元、「4星」可得彩金70萬元,彩金由方財旺支付,未簽中者,則由丙○○、乙○○、甲○○負責收取賭金,而賭客所繳賭金即歸方財旺所有,丙○○、乙○○、甲○○則於每注簽賭牌支中抽佣1元後由三人均分,嗣於98年4月14日19時40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簽賭用傳真機4台、計算機6台、六合彩手冊1本、簽注單15張、帳單6張、電腦主機1台、電腦螢幕1台、監視鏡頭2支,始悉上情。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丙○○、乙○○、甲○○於警詢、偵查時坦承不諱,且有渠等所有之簽賭用傳真機4台、計算機6台、六合彩手冊1本、簽注單15張、帳單6張、電腦主機1台、電腦螢幕1台、監視鏡頭2支及現場照片6張在案足憑,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丙○○、乙○○、甲○○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丙○○、乙○○、甲○○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同法第268條前段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同條後段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被告丙○○、乙○○、甲○○與另案被告方財旺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渠等係基於一個賭博犯意之決定,發為一個賭博行為,達成其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四、被告等自98年2月中旬起迄同年4月14日為警查獲時止,先後接連多次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係於密集之時間、地點,持續侵害同一法益,且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其行為具有反覆、持續之性質,在刑法之評價上應僅成立一罪,應依集合犯論以一罪。
五、爰審酌被告等為圖小利,提供場所公然聚眾賭博,破壞社會秩序,行為固值非難,惟念及渠等犯後坦承犯行,已有悔意,且犯罪時間非長,所獲利益非鉅,並衡 諸渠 等係將賭客簽注號碼轉與另案被告方財旺而從中抽佣,尚非真正主導犯罪之人, 暨渠 等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經濟能力及犯罪所得利益由三人均分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三人共同所有供犯本案所用之物, 業據渠 等供述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扣案之電腦主機1台、電腦螢幕1台、監視鏡頭2支既係被告等為防止員警查緝,以 遂渠 等犯行所用之物,當係供犯本案所用之物,當應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七、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第268條前段、後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昱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宋德華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一│簽賭用傳真機│肆台││├──┼─────────┼───────┼──────┤│二│計算機│陸台││├──┼─────────┼───────┼──────┤│三│六合彩手冊│壹本││├──┼─────────┼───────┼──────┤│四│簽注單│拾伍張││├──┼─────────┼───────┼──────┤│五│帳單│陸張││├──┼─────────┼───────┼──────┤│六│電腦主機│壹台││├──┼─────────┼───────┼──────┤│七│電腦螢幕│壹台││├──┼─────────┼───────┼──────┤│八│監視鏡頭│貳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