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員小字第198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楊世瑜
被告 黃詠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