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5號聲請人國隴電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秉崇 訴訟代理人 張素卿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民事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書記官葉宜玲附表:
┌──────────────────────────────────────────────────────────────┐│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國隴電化工業股份有│彰化銀行羅東分行│陳秉崇│108年6月18日│2,600元│NN0000000│││1│限公司陳秉崇│││││││├─┼─────────┼─────────┼─────────┼─────────┼────────┼────────┼──┤│00│國隴電化工業股份有│彰化銀行羅東分行│ 黃月貞 │108年6月18日│90,282元│NN0000000│││2│限公司陳秉崇│││││││├─┼─────────┼─────────┼─────────┼─────────┼────────┼────────┼──┤│00│國隴電化工業股份有│彰化銀行羅東分行│ 陳郁晴 │108年6月18日│47,436元│NN0000000│││3│限公司陳秉崇│││││││├─┼─────────┼─────────┼─────────┼─────────┼────────┼────────┼──┤│00│國隴電化工業股份有│彰化銀行羅東分行│ 陳羿蓉 │108年6月18日│17,160元│NN0000000│││4│限公司陳秉崇│││││││├─┼─────────┼─────────┼─────────┼─────────┼────────┼────────┼──┤│00│國隴電化工業股份有│彰化銀行羅東分行│ 陳又慈 │108年6月18日│17,160元│NN0000000│││5│限公司陳秉崇│││││││├─┼─────────┼─────────┼─────────┼─────────┼────────┼────────┼──┤│00│國隴電化工業股份有│彰化銀行羅東分行│ 陳又綺 │108年6月18日│17,160元│NN0000000│││6│限公司陳秉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