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37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良全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現寄押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1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良全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良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良全因於民國99年8月24日、99年8月26日止,先後犯如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共3次,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劉興浪法官蔡守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衍均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受刑人陳良全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99年8月24日│99年8月26日│├───┬───┼─────────────┼─────────────┤│偵及│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年號│字號│99年度偵字第24046號│99年度偵字第24046號││度││││├───┼───┼─────────────┼─────────────┤││法院│本院│本院││├─┬─┼─────────────┼─────────────┤│最││年│100│100│││案├─┼─────────────┼─────────────┤│後││字│上訴│上訴│││號├─┼─────────────┼─────────────┤│事││號│3488│3488││├─┼─┼─────────────┼─────────────┤│實│判│年│101│101│││決├─┼─────────────┼─────────────┤│審│日│月│3│3│││期├─┼─────────────┼─────────────┤│││日│1│1│├───┼─┴─┼─────────────┼─────────────┤││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年│101│101││確│案├─┼─────────────┼─────────────┤│││字│臺上│臺上││定│號├─┼─────────────┼─────────────┤│││號│3098│3098││日├─┼─┼─────────────┼─────────────┤││確│年│101│101││期│定├─┼─────────────┼─────────────┤││日│月│6│6│││期├─┼─────────────┼─────────────┤│││日│20│20│├───┴─┴─┼─────────────┼─────────────┤│附註│││└───────┴─────────────┴─────────────┘┌───────┬─────────────┬─────────────┐│編號│3││├───────┼─────────────┼─────────────┤│罪名│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9年8月24日││├───┬───┼─────────────┼─────────────┤│偵及│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年號│字號│99年度偵字第24046號│││度││││├───┼───┼─────────────┼─────────────┤││法院│本院│││├─┬─┼─────────────┼─────────────┤│最││年│100││││案├─┼─────────────┼─────────────┤│後││字│上訴││││號├─┼─────────────┼─────────────┤│事││號│3488│││├─┼─┼─────────────┼─────────────┤│實│判│年│101││││決├─┼─────────────┼─────────────┤│審│日│月│3││││期├─┼─────────────┼─────────────┤│││日│1││├───┼─┴─┼─────────────┼─────────────┤││法院│最高法院│││├─┬─┼─────────────┼─────────────┤│││年│101│││確│案├─┼─────────────┼─────────────┤│││字│臺上│││定│號├─┼─────────────┼─────────────┤│││號│3098│││日├─┼─┼─────────────┼─────────────┤││確│年│101│││期│定├─┼─────────────┼─────────────┤││日│月│6││││期├─┼─────────────┼─────────────┤│││日│20││├───┴─┴─┼─────────────┼─────────────┤│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