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8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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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87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程顯鳳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事件(101年度聲沒字第58
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捌包(合計驗餘毛重貳點壹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程顯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聲請人101年度毒偵緝字第42號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該案所查扣之白粉8包(毛重共2.21公克,抽樣檢驗2包,分別為驗前淨重0.102公克,驗餘淨重0.092公克及驗前淨重
0.1公克,驗餘淨重0.09公克),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檢驗報告附卷可稽,係屬違禁物品,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乃聲請人101年度毒偵緝字第42號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有被告自白、扣案物品、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101年5月4日實驗編號:0000000號尿液檢驗報告、不起訴處分書與簽呈等附卷可稽(見偵卷第10、19、23、
45、57、64頁)。而上開扣案物品經抽樣其中2包送驗結果,確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01年2月20日報告編號DR00-0000-00
0、DR00-0000-000檢驗報告在卷可按(見偵卷第48至49頁),堪認上開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管制之違禁物無誤。又因包裝袋與甲基安非他命無法完全析離,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諭知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 官高平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