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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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59號原告 林慧珍 原告與被告甲○○間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1日
書記官王佩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