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096號原告 買芳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建雄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5,
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萬7,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書記官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