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00號原告 湛碧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 湛開英 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應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核為新臺幣(下同)305,900元。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177,678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算為483,578元【計算式:177,678元+305,900元=483,5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已繳納2,000元,尚應補繳3,290元。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附表:
┌─┬───────────┬────────┬────────────┐│編│標的│房屋稅籍證明書│價額││號││之課稅現值│(新臺幣)│├─┼───────────┼────────┼────────────┤│1.│門牌號碼為公館鄉五谷村│305,900│305,900│││13鄰五谷88之5號之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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