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31號上訴人 譚玉鳳 上列上訴人與上訴人 盧虹霓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第三順位抵押權設定擔保債權6,000,000元),另依上訴聲明,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848,225元部分,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848,225元(計算式:6,000,000元+848,22
5元=6,848,2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3,2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書記官劉冠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