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2號原告 黃勇 進訴訟代理人 陳魁元 律師複代理人 陳豐裕 律師被告 劉福成 訴訟代理人 李文禎 律師被告 陳東鎮
參加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 被告 吳青柳
黃勇川 黃勇和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4年10月21日下午4時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請兩造當事人本人務必到庭,並於庭期前向本院提出當初購買系爭土地時之買賣契約,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書記官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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