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重上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上字第121號上訴人 盧虹蘭 被上訴人 譚玉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核上訴人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9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
2項前段及同法第466條之1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證明,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李昭彥法官賴文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書記官黃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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