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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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68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律師訴訟代理人 魏婉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玖佰叁拾貳萬壹仟玖佰肆拾元(000000X287.47=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柒萬零壹佰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書記官蔡東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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