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54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根財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根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根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於民國100年1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6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陳根財㈠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重訴字第34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㈡另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1017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63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
81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1107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4罪嗣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55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受刑人自100年1月21日入監執行,上開
㈠、㈡之刑經接續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1年7月3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1年7月5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6月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0628
1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慧禎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