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侵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侵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侵附民字第36號原告甲(真實年籍姓名詳卷)法定代理人A母(真實年籍姓名詳卷)被告乙○○(真實年籍姓名詳卷)法定代理人陳○喜(真實年籍姓名詳卷)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7年度侵訴字第3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謝梨敏
法官胡修辰法官洪韻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秉翰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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