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救字第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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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救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救字第1號聲請人 楊益泩 相對人臺南市佳里區公所代表人 謝振益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佳里區區公所間低收入戶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及第10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稱現無收入,且因欠繳電費而遭斷電數月,其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元,並提出臺南市政府106年2月22日府法濟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書、104年度所得清單、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本院強制執行處執行筆錄、電費繳費紀錄等件為證,經本院審閱上開文件,堪以認定聲請人屬中低收入,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高等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書記官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