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814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志陽 上列上訴人李志陽與被上訴人 林盟時林美惠林仁惠林玉惠許玉嬋許玉鵑許誠杰許玉燕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壹拾伍萬貳仟伍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貳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書記官黃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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