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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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司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司字第2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華成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曾炳霖 (住台中巿文心路一段三0六號六樓)為華成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該公司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華成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成公司)原依公司章程規定設有四席董事,並選任 方可喜 為董事長,惟方可喜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辭世,另 方峻峰 董事亦於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辭卸董事職務,現僅餘甲○○及 方建雄 二位董事,已無法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行使董事會職權。另外,華成公司監察人 方敏聰 亦於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請辭監察人職務,故華成公司目前已無監察人監督公司運作。聲請人係持有華成公司以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之股東,亦為華成公司現任董事及總經理,且亦被鈞院指定為處理拍賣華成公司現有廠房用地之特別代理人。因此,聲請人係符合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之一所定義之利害關係人。華成公司曾於九十五年四月十五日招開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希冀藉由公司股東會之決議,以一舉解決華成公司目前之困境,惟由於出席股東比例不足而無法成會,且預期未來短期間內,亦難順利召開完成並補選董監事,再加上董事長一職迄今無人願任,股東會之召集權人亦有疑義。華成公司因銀行借款本息延遲繳付,公司又無對外代表人,董事會亦無法正常運作,公司廠房及土地恐遭賤價拍賣,有損其他債權人及股東權益之虞。綜上,由於華成公司已無對外代表人及正常運作之董事會,監察權亦無人行使,由於銀行拍賣公司資產迫在眉睫,寄望華成公司正常召開股東會議緩不濟急,且招集程序恐有瑕疵。為維護公司本身、債權人及股東之權益,爰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之一第一、二項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以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等語,並以曾炳霖會計師曾擔任華成公司財務報表之簽證會計師十餘年,對華成公司有深入了解,其對擔任華成公司臨時管理人一職亦有意願為由,推薦曾炳霖會計師擔任華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二、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之一第一項定有明文。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華成公司章程、公司變更登記表、除戶戶籍謄本、訃文、存證信函、股東名簿、民事裁定、股東臨時會通知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曾炳霖簡歷等影本、願任聲明書為證,經核尚無不合。爰選任曾炳霖為華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該公司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書記官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