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375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3751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4
年7月27日上午9時5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後當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國川
 書記官  徐德勝
 通  譯  蕭志偉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貳萬柒仟肆佰玖拾元,及自民國
九十四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刑事判決正本以及刑事案卷影
本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到場後不爭執,本院認原
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法官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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