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上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上字第390號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楊清筠 律師
符玉章 律師 謝其演 律師被上訴人嘉惠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台芬 律師
范纈齡 律師 盧柏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4月1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陳博享法官蔡芳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
書記官蔡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