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家上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上字第254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蔡惠子 律師
莊立群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朱立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離婚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2月14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勝吉
法官滕允潔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書記官李垂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