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8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811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吳明泰
送達代收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台幣710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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