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九七號
原告甲○○原告乙○○原名:
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侯志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八日~B書記官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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