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0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七三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三二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該署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二七五二號 郭榮輝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九十年訴字第六號判決不受理確定,該案所查扣之大麻二小包淨重三公克,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二、經查,被告郭榮輝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上午五時許,固為警查獲其持有大麻煙草二包(驗餘淨重三‧三五公克,見卷附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然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之前科紀錄表,均無針對被告涉嫌持有或施用毒品大麻行為有何偵查終結之紀錄。至於本院九十年訴字第六號案件係就被告運輸毒品安非他命犯行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月(聲請書誤載為判決不受理),與被告涉嫌持有毒品大麻之行為無關,故聲請人以本院上開刑事案件已判決確定為由,聲請裁定沒收扣案之毒品大麻,應有未合。從而,就被告涉犯持有或施用毒品大麻之罪嫌,於未偵查終結前,因扣案之毒品大麻乃屬重要之證物,自不得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銷燬之,本件聲請應予以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戴嘉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