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590號
105年度易字第63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燕謄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協商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協商程序,並訂於民國105年11月
2日下午3時52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協商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