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194號聲請人 申梅枝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意思表示公示送達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未據繳納聲請費,故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2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聲請人時起7日內補納費用,此項裁定並於民國105年8月26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