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6年度上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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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6年上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上字第五一七號
上訴人乙○○右上訴人與甲○○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利益額為新台幣(下同)九十五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壹萬肆仟貳佰伍拾壹元伍角,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楚汝聰~B2法官鄭金龍~B3法官黃宗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書記官鄧智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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