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525號抗告人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芸秀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紀耀祥 即 紀平平 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即聲請人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註:如不服本票裁定,應於裁定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本院109年7月14日所做駁回裁定,教示內容有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