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67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6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675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1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7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民事民二庭法官楊代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書記官許婉如┌───────────────────────────────────────────────┐│附表:96年度催字第117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宏致電子股份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南京東│96年3月1日│97,808元│AH0000000││││司 袁万丁 │路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