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傷害、妨害名譽等刑事案件,經原告乙○○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周占春
法官趙子榮法官林晏如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盈茹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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