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祖驤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天傑工程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民法第97條固有明文。惟向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
能力人為意思表示者,以其通知達到其法定代理人時,發生
效力。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
為之。民法第96條、民事訴訴法第127條第1項分別規
定甚明。是則,對於無行為能力之法人組織為意思表示,自
應對於法定代理人、即代表人為之,始屬合法。
二、經查,相對人天傑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天傑公司)為有限公
司組織,登記代表人即董事為 洪師偉 ,有該公司之變更登記
表存卷可參。依前揭規定,相對人天傑公司對外應由其代表
人代為或代受意思表示,而其代表人洪師偉住之所係位於新
北市○○區○○街○○○號之1,亦有本院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
在卷可憑。然依聲請人提出之存證信函影本,收件人並未列
載相對人天傑公司之代表人及其住所地址,而聲請人亦未提
出已向相對人代表人洪師偉住所寄送而無法送達之證據,自
無以認定相對人天傑公司確有無法送達之情事。是聲請人逕
為本件公示送達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即無從准許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書記官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