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145號
原 告 梁佳麗
被 告 宋茹萍
訴訟代理人 林重宏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5月10日下午4時在本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書記官王玉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145號
原 告 梁佳麗
被 告 宋茹萍
訴訟代理人 林重宏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5月10日下午4時在本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書記官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