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7年度竹北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簡字第1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 律師
       賴昭文
       蔡興諺
被   告  林梓瑋
       林梓溢
       林淳臻
兼 法 定  陳紫惠
代 理 人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5月3日下午3時40分
,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書記官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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