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簡字第1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 律師
賴昭文
蔡興諺
被 告 林梓瑋
林梓溢
林淳臻
兼 法 定 陳紫惠
代 理 人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5月3日下午3時40分
,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書記官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