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重上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上字第326號上訴人 黃耀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彭土妹王耀全 間因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71萬6,396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1萬6,1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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