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簡字第247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2479號

原告 施利雄

訴訟代理人 施美兆

被告 王彥川

王偉倫

王瑞樺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命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原告應於五日內陳報並提出下列證據資料到院,繕本逕送被告:㈠原告因本件事故有無受領第三人強制險之理賠?如有,金額為何?並請提出受理金額之存摺明細。㈡交通費用1,020元支出之證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劉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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