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244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劉佩聰
被告 王家軒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凱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1項「原告之債務人 王家源 」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之債務人 王佳源 」。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如附表「應更正部分」欄記載,應更正為如「更正後」欄所示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附表:
應更正部分
更正後
1
判決第4頁即貳、三、(二)倒數第7行「王家源」
王佳源
2
判決第4頁即貳、三、(二)倒數第5行「王家源」
王佳源
3
判決第4頁即貳、三、(三)第1行「王家源」
王佳源
4
判決第5頁即貳、四第2行「王家源」
王佳源
5
判決第5頁即貳、五第4行至第5行「 郭仲堯 」
王佳源
6
判決第6頁即附表二編號1「王家源」
王佳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