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124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244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劉佩聰

劉承穎

謝翰儀

胡大健

被告 王家軒

王家安

王家緯

王家萍

王家洲

王雅嫻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凱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1項「原告之債務人 王家源 」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之債務人 王佳源 」。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如附表「應更正部分」欄記載,應更正為如「更正後」欄所示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附表:

應更正部分

更正後

1

判決第4頁即貳、三、(二)倒數第7行「王家源」

王佳源

2

判決第4頁即貳、三、(二)倒數第5行「王家源」

王佳源

3

判決第4頁即貳、三、(三)第1行「王家源」

王佳源

4

判決第5頁即貳、四第2行「王家源」

王佳源

5

判決第5頁即貳、五第4行至第5行「 郭仲堯

王佳源

6

判決第6頁即附表二編號1「王家源」

王佳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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